購進“三無”減肥產品
貼上“燃脂膠囊”標簽
通過微信對外銷售獲利
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
人身安全權
消委會憤而提起消費公益訴訟
......
近日
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
對不法經營者匡某恬提起的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有了結果
▲公益訴訟庭審現場。張虎/攝
據悉,2021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匡某恬向案外人甘某玥及其上家購進無包裝、無生產制造商信息、無使用說明書的減肥產品250顆,并從電商平臺購進小紙袋、透明塑料瓶、“燃脂膠囊”標簽等物品,對案涉減肥產品進行再包裝,通過微信渠道對外銷售,獲利1000元。被告匡某恬本人也服用該案涉減肥產品,服用后出現胸悶、心慌、口干等癥狀。
2021年4月,江蘇省徐州市消費者劉某佳、梅某穎服用該案涉減肥產品后身體出現不適,懷疑產品質量存在問題,便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4月25日,徐州市經濟開發區分局民警在重慶市渝北區將被告匡某恬抓獲。
經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案涉產品含有違禁成分西布曲明。
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藥物,曾用于治療肥胖癥。由于發現該藥停服后體重減輕持續效果較差,且存在加重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據了解,2010年10月30日,相關部門發布通知,停止鹽酸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2022年3月10日,重慶市渝北區公安分局對被告匡某恬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進行立案偵查,隨后將該案移送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同年5月31日,渝北區檢察院認為被告匡某恬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違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但考慮到其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等量刑情節,決定對匡某恬不起訴。
重慶市消委會認為,被告匡某恬雖然免于刑事處罰,但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且損害了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對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情形。
2022年9月29日,重慶市消委會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匡某恬在《中國消費者報》上刊登道歉信,向公眾賠禮道歉;判令匡某恬支付獲利金額3倍懲罰性賠償金3000元。
旨在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
2023年4月3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支持起訴人”身份,全程參與案件庭審,并發表支持重慶市消委會起訴的意見。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組成7人合議庭,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等程序,認定重慶市消委會訴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匡某恬表示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愿意履行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匡某恬向法庭提交了公開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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